11月24日上午,南寧市中院對廣西玉林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李莊浩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并罰,對被告人李莊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莊浩利用其擔任廣西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玉林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協調處理非法盜采河砂、工程項目承攬、職務晉升、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10年至2018年,李莊浩直接或通過其妻子王嵐、司機栗利九(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07.6216萬元。其中9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屬于犯罪未遂。
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2006年以來,黎健坤(另案處理)在梧州市糾集親屬、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雜人員等,形成了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非法采礦、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開設賭場、虛開發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用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并借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在梧州市區河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
2000年至2008年12月,被告人李莊浩曾擔任廣西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長。2008年至2013年5月,李莊浩曾擔任廣西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
期間,李莊浩利用其擔任廣西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影響力,通過向先后擔任梧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梧州市水利局局長朱鋼(另案處理)打招呼的方式,要求朱鋼關照黎健坤,后朱鋼對黎健坤等人的非法采砂行為放任不顧,縱容黎健坤等人大肆非法開采河砂,致使黎健坤等人逐漸壟斷、控制梧州市區河砂價格,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壯大奠定了經濟基礎。
此外,2009年至2017年,李莊浩直接或通過其妻子王嵐曾多次收受黎健坤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5.4萬元。
南寧市中院認為
被告人李莊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07.621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李莊浩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李莊浩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李莊浩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李莊浩受賄犯罪所得中有90萬尚未實際取得,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合以上量刑情節,決定對李莊浩從輕處罰。對扣押在案的李莊浩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上繳國庫。
根據被告人李莊浩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具體情節,南寧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9年9月2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玉林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李莊浩,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